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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首例肖像侵权案:美丽牌香烟的烟画

上世纪二十年代,京剧日益成熟,烟叶广告宣传的题材亦日益借京剧的声势,出版得越来越多。1942年,上海华成烟草公司特邀沪上著名画家谢之光设计新的品牌包装。据说,受托是晚,谢之光当时随手翻开一份画报,把上面的一帧名伶肖像作为模特,就画在了烟标正中,四周饰以花..


上世纪二十年代,京剧日益成熟,烟叶广告宣传的题材亦日益借京剧的声势,出版得越来越多。1942年,上海华成烟草公司特邀沪上著名画家谢之光设计新的品牌包装。据说,受托是晚,谢之光当时随手翻开一份画报,把上面的一帧名伶肖像作为模特,就画在了烟标正中,四周饰以花边,用粉橙色打底,并取名为“美丽”牌香烟。

我国首例肖像侵权案:美丽牌香烟的烟画

当时华成总经理戴耕莘是位热衷京剧的名票,他在审稿时一眼认出那位模特正式正在走红的京剧新秀——吕美玉,因为当时社会上尚无侵权的说法,于是就把几帧吕氏的剧照印成烟画一同上市。

1925年,“美丽”牌香烟,因为烟丝好,价钱巧,又借吕美玉的人气,上市三天便被抢购一空。香烟上市成功,烟画也就此四处散发。最初,吕美玉对于烟草公司擅用自己的肖像还尚无不悦,但到了后来,在一位好事的律师从中点拨说,根据西洋法律,“凡未经本人同意而滥用其肖像制作宣传品”者,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。

于是,吕美玉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,要求华成烟公司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名誉损失。这是我国近代商业史上第一例关于“肖像使用权”的侵权案例,恰好与烟画有关。

当时“美丽”牌香烟已成响当当的大品牌,变更实在割舍不下,于是华成烟公司便与吕氏庭外和解,除了私下支付吕氏重金赔偿以外,还达成了“今后,华成每生产一箱‘美丽’牌香烟,便支付肖像使用费大洋五角”,按月结算,月底付清等条件,吕氏才撤诉了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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